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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郵政法修訂宣導-文件類包裹公告

2019/11/01

1.公家機關(政府/軍事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信函文件等品名均不可受理
2.個人/非公家機關:信函文件等品名均不可受理(500克或運費105元以上除外)範例如下,送件前務必過濾確認品名

A.不可受理品項:
文件、標單、明信片、郵簡、信函、資料、發票、訴訟文件、公文、身分證明文件、報名表、申請書、帳單、訂單、報價單、繳費單、通知單、保險單、文書

B.可受理品項:印刷品(書/雜誌/DM)、食品、小包、包裹、物品

注意事項:
新修郵政法(108年11月1日生效)
第六條 (不可受理文件類包裹範圍如下)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即104元)。違反處20萬-100萬新台幣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