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條款
  • 第一條

    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送人)辦理宅急便託運業務時適用之,託運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 第二條

    • 託運人於託運貨品時,應依託運單之內容詳實填載,若有疑義或地址不明者,運送人得檢驗之。
    • 託運人託運之貨品價值超過貳萬元者,應使用報值宅急便服務,於託運單上詳填品名及報值金額,並加付報值費,報值金額以伍萬元為限。
    • 託運單之填寫如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
  • 第三條

    託運人應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違者,運送人得拒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運送人或代收店包裝,但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 第四條

    若託運人故意或過失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或有第七款所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 不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 託運人未按規定填寫託運單者、託運單未詳實填寫完全。
    •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 託運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含所有法令規定之危險物品及禁運品)。
      •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依貨物性質區分:

      • 託運貨品(含包裝)長、寬、高之總和不得超過150公分(低溫貨品不得超過12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
      •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 遺骨、牌位、佛像等。
      • 動物類:狗、貓、小鳥等。
      •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 檢體、有毒性物品。
      •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依貨物價格區分:

      •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 託運之貨品為依本條款第二條報值且報值金額超過新台幣伍萬元者。
    • 天災地變(含政府公告之法定疫情)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 第五條

    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託運人同意運送人所受理之貨品得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 第六條

    託運人同意以下列規定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

    • 交付地點為住宅之情況,以管理人、同住者或類此之人。
    • 交付地點非前項之情況,以管理人、共事者或類此之人。
  • 第七條

    • 運送人於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份或收件人(含第六條之對象)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託運人在相當期間內對貨品做處置指示,違者運送人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或將貨品退還託運人。
    • 貨品指定配達日限於運送人收貨日後七日內,運送人於收貨日後七日內無法送達者,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或將貨品退還託運人。
    • 有關依本條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 第八條

    • 運送人於運送中得知貨品為第四條之物品時,為防止其運送上之損失,得即刻進行卸貨處置,其所需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 任何因前項所載貨品、託運單未詳實填寫完全或託運單之填寫虛偽不實所致之損害及責任(含但不限於託運人託運之貨品致運送人遭政府機關裁處之處分、罰鍰),託運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 第九條

    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致者。
    •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含政府公告之法定疫情)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或疫情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 託運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 若係「因託運物品本身之『質變』」或『無法證實係統一速達作業之疏失』」者。

    因前述事由致運送人受有損害者,運送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第十條

    • 符合第四條之貨品,運送人除得立即終止或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 託運人於交寄貨物時,若未載明貨物品名、性質(諸如易碎、易變質、腐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者,運送人得依公路法之規定主張責任限制。但非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而致者,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 第十一條

    運送人於將貨品交付收件人後,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 第十二條

    • 因貨品遺失所產生之損失,運送人將按貨品之價值(於發送地之貨品價值,以下同),於其責任限度額新臺幣貳萬元整(以下稱「限度額」)的範圍內賠償之。
    • 因貨品毀損所產生之損失,運送人以貨品之價值為基準依其毀損之程度,於限度額的範圍內賠償之。
    • 因貨品遲延送達(係指貨品未於送達預定日交付,但如係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處,運送人已以「不在聯絡單」、電話、簡訊或其它方式通知者,不在此限),運送人對託運人發生之損害,則於運費之範圍內賠償之。
    • 如有同時發生貨品遺失、毀損、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害賠償總額計算,運送人亦僅於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 如為依本條款第二條報值之貨品遺失、毀損,運送人於報值金額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賠償上限為新台幣伍萬元整。
    • 除上述規定外,運送人對任何間接或衍生性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
  • 第十三條

    本條款所未規定者,概依運送人營業所所示之託運注意事項辦理,若有未及者,則依相關法令或習慣處理之。
  •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條款

    • 為提供您貨品託運服務(下簡稱「本服務」)及完成本服務,您同意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予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所必要之利用。
    • 為完成本服務,您除同意本公司得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聯繫您,您並同意本公司得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給交易相關服務之配合廠商利用(如:統一超商)。
    • 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持續妥善管理、保存您因本服務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至要求變更, 停止或刪除為止。然如依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如您不願意提供您的基本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一步提供本服務,尚請您包涵。
    • 關於詳細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請參閱:隱私權聲明說明。
  • 第十五條

    託運人的託運行為、託運物品,不得違反法令及侵害他人權利,若有違反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運送人得終止或解除託運業務,並得請求損害賠償。